中國輕紡城紡織品花樣圖案相似性認定標準(試行)
2014-04-09 08:49:5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中國輕紡城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一步完善紡織品花樣糾紛處理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精神,根據《關于加強中國輕紡城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幾點意見》(紹縣政辦發(fā)〔2008〕107號)和《紹興縣中國輕紡城花樣版權登記管理保護辦法》(紹縣政辦發(fā)〔2008〕161號)要求,以花樣圖案創(chuàng)意藝術構成法則基本內容為準則,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認定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在中國輕紡城區(qū)域內紡織品花樣圖案間的相似性認定,按照本標準產生的認定結果,以及按照本標準方式由紡織品花樣圖案相似性認定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花樣評審委員會”)所產生的評審結果可以成為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紡織品花樣圖案相似性認定的依據或參考。認定或評審程序以及“花樣評審委員會”章程由中國輕紡城花樣版權登記管理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花樣管理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制訂。
第三條?中國輕紡城紡織品花樣圖案相似性認定或評審,由當事人申請或者相關職能部門根據需要提出,由“花樣管理辦公室”根據本標準及相關規(guī)定組織進行,認定或評審結果由“花樣管理辦公室”蓋章確認。
第四條?本標準認定花樣圖案相似性的核心依據與條件:
(一)疑似相似的花樣圖案間相比較,畫面效果是否產生明顯的區(qū)別;
(二)疑似相似的花樣圖案間相比較,是否改變內在彼此的相似性關聯及改變的程度大小;
(三)疑似相似的花樣圖案間相比較,是否改變花樣圖案構成元素的內涵信息屬性;
(四)疑似相似的花樣圖案,具體認定時按花樣圖案構成元素所起作用、所占面積大小確定百分比;
(五)疑似相似的花樣圖案間相比較,按照市場可持續(xù)性發(fā)展的宗旨結合相關領域的國際慣例,兩個花樣圖案的構成要素相似度等于或大于70%可以認定為相似性花樣圖案;
(六)疑似相似的花樣圖案間相比較,將花樣圖案花型元素進行了顏色變換的情況,依據相關法規(guī)的精神,必須需要該環(huán)節(jié)內容作為認定依據時,該項內容可以作為認定依據,但不能獨立成為判定花樣圖案相似性的主要構成要件,可根據需要成為補充要件存在;
(七)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構成的元素取材于具有普遍性的人類共有圖案素材,變化后的花樣圖案在原花樣圖案的基礎上進行了升華,畫面效果好于或超過原有花樣圖案效果,雖然取材于大眾化普遍元素,但經過二次創(chuàng)新適用于本標準對于創(chuàng)新的要求與宗旨精神,可以成為不具備相似性的依據;
(八)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進行相似性認定時,為了使評定證據鏈更加完整,使評審結果更加公正、權威,在必要時可以將案件中圖案依附于的紡織品功能性應用使用效果,成品展示效果,特定環(huán)境下的使用美觀度等也作為相似性認定的證據考慮范疇,其成為評審附屬證據需要參與認定專家委員會集體確認,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需要此項程序介入評判的當事方應書面提起申請,并作好相關實物證據及外觀效果真實花樣圖像資料的提呈;
(九)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進行相似性認定時,花樣圖案構成元素及色彩均為單一的情況。情況一,當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元素都以均勻平鋪或滿底布局的情形出現時,只是在元素大小及排列布局上作出調整,符合本標準認定條款內容及相關相似性比例時,認定二者為具有相似性花樣圖案。情況二,當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圖案一元素為平鋪布局形式,圖案二元素為定位布局形式,此種情況認定時須附加參考前一項內容綜合認定;
(十)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進行相似性認定時,花樣圖案構成元素完全相同,只是在元素大小等細微處作出調整,但因花樣圖案附著產品應用領域或范疇上的不同,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當事雙方就兩個花樣圖案相似性方面的認定產生異議時,適用本標準相關內容認定范疇,可以給予專業(yè)層面的相似性認定結果,但也僅限于此,至于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的附著產品在不同領域對當事方彼此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包括經濟利益影響的范圍及程度的認定,不在本標準的適用范疇之內,特此說明。
第二章?細則
第五條?對花樣圖案的仿制在具體實踐中有各種不同表現形式。簡單的仿制,表現為兩者元素特征完全相同,或等同替換,至多在原有基礎上再增加一個技術特征。復雜的仿制有對原有特征的改進,通過技術手段加入一定量技術特征,很少是兩者特征完全相同的。以上所述具體而言,不外乎以下四種形式:第一種為兩者元素特征完全相同;第二種為減少元素特征,即仿制的花樣圖案比被仿制花樣圖案缺少一個或部分元素特征;第三種為增加花樣圖案特征,即仿制的花樣圖案在被仿制花樣圖案上增加具有改進效果的新創(chuàng)造元素特征;第四種是替換部分花樣圖案特征,即采用被仿制花樣圖案中的大部分特征,而僅更換其中一兩個或少量的原有元素,再用其他元素替代等諸多情形。
第六條?對于市場上廣泛存在的屬于人類共有的歷史遺存且沒有爭議的花樣圖案創(chuàng)意原始素材或花樣圖案,對該原始素材或花樣圖案不加任何變化直接使用組成的花樣圖案,該花樣圖案在日常使用過程中產生類似版權等方面的相似性爭議,且產生爭議的雙方無法舉證花樣圖案的歸屬,此種類型在技術層面缺少本標準相似性界定的實施基礎(即創(chuàng)新性花樣圖案作品的認定條件和體現對花樣圖案獨創(chuàng)性的倡導與保護的宗旨),因此不適用本標準的內容條款進行相關評定。
對于那些屬于人類共有的歷史遺存且沒有版權爭議的花樣圖案創(chuàng)意原始素材或花樣圖案,經創(chuàng)意人員融入個人思想而進行的再創(chuàng)新,使原始素材或花樣圖案的內在、外觀造型等方面效果發(fā)生明顯的變化,或者經過創(chuàng)新這些素材或花樣圖案成為創(chuàng)意后新圖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失去該原始素材或花樣圖案本源的獨立性,進而產生新的視覺效果,這些創(chuàng)意結果在日常使用過程中產生類似版權等方面的相似性爭議,從技術層面具備本標準相似性判定區(qū)分的實施條件與適用范圍,但產生爭議的雙方有各自舉證的義務與責任。
花樣圖案創(chuàng)意人員憑自身的創(chuàng)意能力、創(chuàng)意技巧和創(chuàng)意構思而設計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花樣圖案作品;花樣圖案創(chuàng)意人員借鑒市場中的花樣圖案外觀、內容,創(chuàng)造出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的新的花樣圖案作品,上述情形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產生類似版權等方面的相似性爭議,從技術層面具備本標準相似性判定區(qū)分的實施條件與適用范圍,但創(chuàng)意人員或花樣圖案版權擁有者應保留原始創(chuàng)意圖稿和創(chuàng)意痕跡,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舉證責任與義務。
第七條?完全相同的紡織品花樣圖案,即兩組相比對的花樣圖案A與花樣圖案B在主體花型元素、附屬花型元素、花樣圖案風格等方面完全一致,就稱之為完全相同的紡織品花樣圖案。對于完全相同花樣圖案在市場上的運用,原創(chuàng)設計師應保留相應的設計手稿或者創(chuàng)作過程電子稿以作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證據。
紡織品花樣圖案的相似性認定標準具體可分為:
(一)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A、B)主體花型一致,或進行了一定量變化的情況認定。變化形式有:
1.將主體花型進行了擴大或縮小;
2.將主體花型進行了角度方位的調整;
3.對主體花型元素特征細節(jié)方面進行定量的添加或刪減;
4.在主體花型元素不變的情況下,位置重新進行了排列;
5.在主體花型元素不變的情況下,增加或減少圖案其他附屬元素等。
上述變化方式以單個或多項組合變化的形式作用于疑似相似的花樣圖案A或花樣圖案B,但如果這種變化沒有讓花樣圖案A或花樣圖案B的畫面效果產生明顯的區(qū)別于他的結果,且不足以改變兩個花樣圖案的相似性關聯或花樣圖案構成元素的內涵信息屬性,那二者依然屬于相似性花樣圖案或相似性極高花樣圖案。另外,主體花型的相似性認定,視主體花型或主體花型組群在整幅花樣圖案所占的面積,所起的作用而定。主體花型相似率認定在10%至70%以下不等。
認定說明:
①按照市場可持續(xù)性發(fā)展的宗旨結合相關領域的國際慣例,兩個花樣圖案的構成要素相似度等于或大于70%可以認定為相似性花樣圖案或相似性極高花樣圖案,其相似程度隨著花樣圖案元素相似度數值的增加而逐步提升,直到100%的完全相同。
②花樣圖案是由若干構成要素組成,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在其各構成要素的幾項存在相似性的關聯,視各相似要素的相似率之總和來判斷二者的相似性。
③花樣圖案的主體花型一致,增加或減少花樣圖案其他附屬元素的情況;對主體花型本身元素特征細節(jié)方面進行定量的添加或刪減的情況,變化后的主體花型所占花樣圖案面積增大,對花樣圖案主體效果作用增強,由主花型變成主體花型組群的情況;變化后的主體花型所占圖案面積減小,對花樣圖案主體效果作用減弱,由主體花型變成附屬花型及其他的情況,以上變化結果最終導致花樣圖案畫面產生明顯區(qū)別于他的效果,改變了兩個花樣圖案的相似性關聯,此種結果可以作為不具備相似性認定的依據。
④為了體現對花樣圖案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保護與尊重,主體花型構成元素具有獨創(chuàng)性且具有非普遍性的視覺特征,當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在該部分近似一致時,無論花樣圖案其他構成部分差異程度如何巨大,都應認定二者為相似性花樣圖案,但在具體認定時花樣圖案創(chuàng)作者或擁有者必須向主管部門履行獨創(chuàng)性認定舉證的義務;當主體花型構成元素是由設計人員經過對取自普遍存在的人類共有花樣圖案素材,并將各素材進行改變特征或加入設計人員創(chuàng)意思想的二次創(chuàng)意結果構成時,且創(chuàng)意結果具有創(chuàng)新性(創(chuàng)造出新的元素造型、元素排列構成等視覺效果,并在原有素材內涵信息屬性的基礎上衍生出新的內容與變化)的情況,當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在該部分近似一致,無論花樣圖案其他構成部分差異程度如何巨大,也應認定二者為相似性花樣圖案,但在具體認定時花樣圖案創(chuàng)作者或擁有者必須向主管部門履行獨創(chuàng)性認定舉證的義務。
(二)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附屬花型一致,或進行了一定量變化的情況認定。變化形式有:
1.將附屬花型進行了擴大或縮小;
2.將附屬花型進行了角度的調整;
3.對附屬花型元素特征細節(jié)方面進行少量的添加或刪減;
4.在附屬花型元素不變的情況下,位置重新進行了排列。
5.在附屬花型元素不變的情況下,增加或減少花樣圖案其他附屬元素等。
上述變化方式以單個或多項組合變化的形式作用于疑似相似的花樣圖案A或花樣圖案B,使附屬花型進行了定量的變化,但其變化結果不足以改變兩個花樣圖案的相似性關聯或花樣圖案構成元素的內涵信息屬性時,花樣圖案A和花樣圖案B仍然屬于相似性花樣圖案或相似性極高的花樣圖案認定。另外,附屬花型的相似性,視附屬花型或附屬花型組群在整幅花樣圖案所占的面積及所起的作用而定,相似率在10%至30%不等。
認定說明:
①附屬花型元素作為主體花型的重要補充,在一幅花樣圖案中所占的面積,所起的作用僅次于主體花型圖案。
②花樣圖案是由若干構成要素組成,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在附屬花型構成要素存在相似性的關聯,視相似率的程度最高不超過30%,該相似率數值可與整幅花樣圖案其他部分相似率數值之和來判斷二者的相似性結果。
③花樣圖案的附屬花型一致,增加或減少花樣圖案其他元素包括主體花型的情況;對附屬花型本身元素特征細節(jié)方面進行定量的添加或刪減的情況,變化后的附屬花型所占花樣圖案面積增大,對花樣圖案主體效果作用增強,由附屬花型變成主體花型的情況;變化后的附屬花型所占花樣圖案面積變小,對花樣圖案主體效果作用減弱,由附屬花型變成次花型及其他,最終導致花樣圖案畫面產生明顯區(qū)別于他的效果,改變了兩個花樣圖案彼此的相似性關聯或花樣圖案構成元素的內涵信息屬性,此種結果可以作為不具備相似性認定的依據。
(三)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風格一致,或進行了一定量變化的情況認定。
花樣圖案的風格包括傳統(tǒng)風格、現代風格、寫實風格、抽象風格等。花樣圖案風格的界定是根據各花樣圖案構成要素的綜合藝術表現而具體認定的。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風格一致,或者在個別的構成要素上進行了一定量的調整。花樣圖案風格的相似性,視花樣圖案風格對整幅花樣圖案藝術效果、藝術價值影響的主要程度和風格構成要素在整幅花樣圖案中所占的比例而定,相似率在10%至20%不等。
認定說明:
①花樣圖案風格可以是一個綜合的感觀認知,也可以是單個或多個占主導的花樣圖案構成要素的藝術感觀與藝術表現的集中表相。
②在花樣圖案風格相似性界定中涉及風格構成要素的部分或組群與本標準其他條款的內容相重疊,應以所對應其他條款的內容執(zhí)行,而不適用本條款所涉及內容。
③在花樣圖案風格認定涉及花樣圖案色彩表現等的內容,需要作為判斷兩個花樣圖案相似性的要件時,其相似率數值為10%到20%不等。
(四)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元素一致,而在花樣圖案的表現手法上進行一定量的變換。比如花樣圖案A花型的花卉采用的是撇絲的表現手法,花樣圖案B在花卉造型不變的情況下采用了點繪的表現手法,此種情況,可成為構成花樣圖案相似性評判構成要件之一,但相似程度視表現手法變化區(qū)域的面積和對整幅花樣圖案效果影響的程度而定,且相似率的程度最高為10%。
認定說明:
①疑似相似的花樣圖案表現形式常用為平涂、渲染、點繪、枯筆、撇絲等手法。
②本項所涉及的花樣圖案表現手法適用于相似性花樣圖案評判時,就花樣圖案本身而言其具有泛指的特點,一般依附于和成為描繪主體花型、附屬花型或底圖等的實施手段,可作為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認定時的一個構成要件,如果在判定內容及范圍上與本《標準》其他條款內容形成重疊,應以所對應其他條款的內容執(zhí)行,而不適用本條款所涉及內容。
③本項所涉及的花樣圖案表現手法內容只作為認定相似性的輔助要件,本身不具備獨立成為判定相似性要件的可能,需要在花樣圖案其他部分認定的前提下作為補充條款存在。
④如果需要作為判斷兩個花樣圖案相似性的要件時,其相似率數值最高認定為10%。
(五)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元素一致,而在花樣圖案的各元素構成層次和排列順序方面進行了一定量的變化。變化形式有:
1.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A的主花型元素是花樣圖案B花型的附屬花型元素,而花樣圖案B的附屬花型元素又作為花樣圖案A的次花型元素的情況。
2.原本花樣圖案A花型元素分布在兩個或多個層次上,花樣圖案B將花樣圖案A中花型元素所分布的兩個或多個層次進行合并成為一個圖層的現象。
3.花樣圖案B將花樣圖案A花型原本分布在不同層次上的元素進行層次上的錯位或層次前后關系上的顛倒的情況等,如果兩個花樣圖案元素一致,而只是在花型層次上進行變化的情況,可以認定為相似性花樣圖案。
4.花樣圖案B對花樣圖案A花型的元素構成層次進行拆散或合并的同時增加或減少該層次上的部分元素,且其變化結果不足以改變兩個花樣圖案的相似性關聯或花樣圖案構成元素的內涵信息屬性的情況,依然認定兩個花樣圖案具有相似性或相似性極高。綜合上述所涉內容條款的相似性程度視其花型層次變化程度及對花樣圖案畫面效果的影響程度而定,相似率在10%到20%之間不等。
認定說明:
①本項內容可作為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認定時的一個構成要件,如果在具體評定時內容及范圍上與本《標準》其他條款內容形成重疊,應以所對應其他條款的內容執(zhí)行,而不適用本條款內容。
②如果需要作為判斷兩個花樣圖案相似性的要件時,其相似率數值在10%到20%之間不等。
(六)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主體元素一致,而對花樣圖案的底圖構成元素進行了定量的變化。變化形式有:
1.將底圖構成元素進行了擴大或縮小;
2.將底圖構成元素進行了角度的調整;
3.將底圖構成元素進行了顏色的變換。該項不具備獨立成為判定花樣圖案相似性的要件,但可根據需要成為補充要件存在;
4.對底圖構成元素細節(jié)方面進行定量的添加或刪減;
5.在底圖構成元素不變的情況下,位置重新進行了排列等。
上述變化方式以單個或多項組合變化的形式作用于疑似花樣圖案。如果花樣圖案除了底圖之外的其他部分保持一致,且底圖的變化不足以改變整幅花樣圖案元素的內涵信息屬性或相似性關聯,我們依然認定疑似相似的兩個花樣圖案具有相似性;對底圖部分相似性的認定為10%到20%不等。
認定說明:
①花樣圖案底圖部分作為認定相似性的要件時,要滿足底圖元素變化對花樣圖案畫面效果產生明顯影響,才予以認定。
②花樣圖案底圖部分變化只作為認定相似性的輔助要件,本身不具備獨立成為判定相似性要件的可能,需要在花樣圖案其他部分認定的前提下作為補充條款存在。
③花樣圖案底圖部分作為認定相似性的要件還需要滿足花樣圖案本身比較復雜,具有多個畫面層次且底圖或底圖組群內容作為一個圖層存在的條件;單一層次的花樣圖案,底圖與主體雖然區(qū)分明顯,但底圖為純粹的色塊,沒有添加或少量添加其他內容對整體花樣圖案畫面效果影響甚微,此種情況不予作為相似性認定的條件。第三章?附則
第八條?本標準由“花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備注:《中國輕紡城紡織品花樣圖案相似性認定標準(試行)》已經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政府同意,并由柯橋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4年3月7日發(fā)文(紹柯政辦發(fā)〔2014〕29號)公布。
中國輕紡城花樣版權登記管理保護辦公室
柯橋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中國輕紡城市場監(jiān)督管理分局(宣)
2014年4月4日
來源: 中國輕紡城建管委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