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3日,歐盟普通法院就對原產(chǎn)于中國的聚酯短纖維反傾銷案作出判決。該案的具體情況如下:
原告方:
(1)慈溪江南化纖有限公司(Cixi Jiangnan Chemical Fiber Co. Ltd);
(2)慈溪三泰化纖有限公司(Cixi Santai Chemical Fiber Co. Ltd);
(3)慈溪市華順化纖有限公司(Cixi Sansheng Chemical Fiber Co. Ltd);
(4)江陰昌隆化纖有限公司(Jiangyin Changlong Chemical Fibre Co. Ltd);
(5)寧波大發(fā)化纖有限公司(NingBo Dafa Chemical Fiber Co. Ltd);
(6)江蘇霞客環(huán)保色紡股份有限公司(Xiake Color Spinning Co. Ltd);
(7)浙江華順化纖有限公司(Zhejiang Waysun Chemical Fiber Co. Ltd);
(8)浙江安順化纖有限公司(Zhejiang Anshun Pettechs Fibre Co. Ltd)。
被告方:歐盟理事會
被告介入方:歐盟委員會
爭論點:
原告方主張法院應(yīng):(1)廢除到目前有爭議的法規(guī),自2006年12月29日(這是裁定對馬來西亞和中國臺灣進口的聚酯短纖維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的日期)起對原告方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這是歐盟委員會第2007/430號裁決;(2)判決歐盟理事會支付費用。
被告方主張法院應(yīng):(1)駁回訴訟;(2)判決原告方支付費用。
判決結(jié)果:
(1)駁回由慈溪江南化纖有限公司、慈溪三泰化纖有限公司、慈溪市華順化纖有限公司、江陰昌隆化纖有限公司、寧波大發(fā)化纖有限公司、江蘇霞客環(huán)保色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華順化纖有限公司和浙江安順化纖有限公司提起的訴訟,不予受理;
(2)由于慈溪江南化纖有限公司、江陰昌隆化纖有限公司和江蘇霞客環(huán)保色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訴訟沒有依據(jù),因此駁回訴訟;
(3)判決慈溪江南化纖有限公司、慈溪三泰化纖有限公司、慈溪市華順化纖有限公司、江陰昌隆化纖有限公司、寧波大發(fā)化纖有限公司、江蘇霞客環(huán)保色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華順化纖有限公司和浙江安順化纖有限公司承擔(dān)自己的費用,并對歐盟理事會的成本承擔(dān)共同和連帶責(zé)任;
(4)判決歐盟理事會承擔(dān)自己的費用。
案件背景:
2003年12月19日,歐盟對原產(chǎn)于中國的聚酯短纖維進行反傾銷立案調(diào)查;2005年3月17日,歐盟作出終裁,中國企業(yè)稅率如下:中國慈溪江南化纖有限公司:26.3%;遠東紡工業(yè)(上海)有限公司:4.9%;杭州安順化纖工業(yè)有限公司:18.6%;德清安順化纖工業(yè)有限公司:18.6%;昆山安順化纖工業(yè)有限公司:18.6%;江陰市長隆化纖有限公司:24.6%;江蘇霞客環(huán)保色紡股份有限公司:49.7%;普遍:49.7%。2007年8月30日,歐盟對原產(chǎn)于中國、白俄羅斯、南非和沙特阿拉伯的聚酯短纖維進行反傾銷期中復(fù)審立案調(diào)查;2008年9月16日,歐盟作出終裁:不修改原反傾銷措施。2008年12月9日,原告方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 最新紡織